第一條
根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四川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雅安市供銷社合作社聯合社章程及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雅安數字供銷合作社(以下簡稱數字供銷社)由雅安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批準成立,是為農服務的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基于互聯網技術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和做好農業、農村、農民工作的重要載體,也是農村與城市密切聯系的綜合服務平臺。
數字供銷社在雅安市供銷社領導下獨立運行,通過信息技術對供銷涉農業務和基層組織運行進行剛性規范,強化“三位一體”綜合合作與供需直接對接,提高綜合服務效率。
第三條
數字供銷社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立足農村、溝通城鄉。堅持合作經濟組織屬性,發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堅持由流通服務向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延伸、向全方位城鄉社區服務拓展,建設與農民聯結更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的合作經濟組織,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切實在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促進鄉村振興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四條
數字供銷社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五條
數字供銷社實行社員制,對社員負有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的職責;數字供銷社實行開放辦社,根據申請,可接納承認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獨立法人或個人作為社員。
第六條
數字供銷社財產屬于集體所有。雅安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是數字供銷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代表,委托雅安供銷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具體行使所有者權力,負責日常管理。
數字供銷社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 簽約主體:
數字供銷社接受雅安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執行其決議;統一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八條
數字供銷社使用數字供銷(雅安)生態運行系統(以下簡稱“數字供銷”系統)進行運營,社址設在雅安市,由雅安供銷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統籌,雅安供銷科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具體建設、管理和運營。
第九條 社員資格
(一)宣傳貫徹各級黨委政府有關農業、農村、農民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承擔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公共服務;
(三)推進供銷合作社依法治社、民主治社、制度治社,積極參與有關法規和政策的制定;
(四)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依法維護各級社員社和社員的相關合法權益;
(六)依托“數字供銷”系統,整合供銷內外各類涉農服務功能和服務資源,實現下線服務數字化,搭建為農服務的橋梁紐帶,為社員提供全方位、多元化、便捷式的服務;
(七)創新開展線上合作社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協調各社員關系,增強數字供銷社的服務功能,完善數字供銷社管理制度,吸收農民合作社、綜合服務社和消費、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以及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探索“三位一體”綜合合作模式,健全農村社會組織服務體系和城市消費組織服務體系,密切同農民群眾的發展聯系和利益聯結,同城市居民的食品安全相聯系;
(八)創新農業農村服務方式,有序開展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服務,更好踐行為農服務宗旨;
(九)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文化建設,挖掘供銷文化特色性,提高供銷文化認同度,營造供銷文化歸屬感;
(十)依法履行出資人權責,建立健全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激勵和責任追究制度;
(十一)承辦市供銷社和雅安供銷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凡承認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的生產型企業、流通型企業、服務型企業、合作社、村集體,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主體或個人等,可申請加入數字供銷社,經“數字供銷”系統審核批準,成為數字供銷社社員。“數字供銷”系統可將上述社員分別歸集為生產合作社社員、消費合作社社員、服務合作社社員等進行統一管理。
社員的資產歸各社員所有,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一條 社員的權利是:
(一)參加數字供銷社組織的國內、國際活動;
(二)請求數字供銷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享受數字供銷社提供的服務;
(四)以數字供銷社社員社名義開展活動;
(五)對數字供銷社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社員的義務是:
(一)遵守數字供銷社章程和“數字供銷”系統運行規則;
(二)執行數字供銷社決議;
(三)維護數字供銷社及社員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數字供銷社委托的任務;
(五)向數字供銷社報告工作,反映有關情況;
(六)接受數字供銷社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數字供銷”系統審核同意,取消其社員資格:
(一)喪失法人資格的企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
(二)自動放棄社員資格的;
(三)違反本章程或“數字供銷”系統《社員服務協議》《總則》等規定,拒不履行規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第十四條
數字供銷合作社不設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雅安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是數字供銷社的最高權力機構,雅安供銷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是數字供銷社的決策機構,雅安供銷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是數字供銷社的監督機構。
(二)如果您是未成年人,請在您的監護人的同意和指導下訪問或使用我方平臺網站。
第十五條
雅安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數字供銷社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通過數字供銷社決議;
(三)通過或者修改數字供銷社章程;
(四)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雅安供銷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是:
(一)組織實施本章程規定的各項職能和任務;
(二)研究部署數字供銷社重要工作,指導數字供銷社改革發展,促進社員之間經濟聯合與合作;
(三)授權“數字供銷”系統接納社員或者取消社員資格;
(四)代表雅安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行使所有者權力;
(五)決定數字供銷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決定數字供銷社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數字供銷社內部辦事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數字供銷社的設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九)決定數字供銷社對企業的出資及投資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十)行使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雅安供銷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雅安供銷科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雅安供銷科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雅安供銷科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市供銷社委托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的完成情況;
(四)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財政資金使用和企業重大投資、并購重組、資產運營等情況;
(五)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十八條
數字供銷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雅安市供銷社和財務、審計主管部門要求以及本章程的規定,設立會計機構和審計機構,建立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
第十九條
數字供銷社按照雅安市供銷社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及雅安供銷集團財務和審計制度運行。
第二十條
數字供銷社資金來源包括社有資本收益、接受捐贈和資助、合作發展基金、社員股金,以及市財政預算撥款和專項資金等。
合作發展基金由數字供銷社資產收益提取部分、國家扶持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構成,統籌用于合作社建設和為農服務。
合作發展基金運行和管理辦法、社員股金管理辦法,由雅安供銷科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制定。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撥入數字供銷社的財政預算撥款及財政專項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數字供銷社爭取的財政扶持資金可依法以股權形式投入社員。
公積金作為積累性資金,屬于數字供銷社社有資本收益,由數字供銷社管理使用。
數字供銷社社有資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具體辦法由雅安供銷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制定。
第二十二條
雅安供銷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審計機構對數字供銷社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及經濟效益、預算執行等進行審計監督,對有關人員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三條
數字供銷社章程的修改,經雅安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審議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雅安供銷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雅安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批準后執行。